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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法规
兰州城市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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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9-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国家信访条例》、《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信访工作,是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通过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接收电子邮件等渠道,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及申诉,按照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职能和工作程序处理解决信访举报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以党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二)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四)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五)预防与查处并重。

(六)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受理检举、控告、申诉

(二)向学校领导提供信息和处理建议

(三)解决信访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学校稳定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

(一)对学校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学校内设单位及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四)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问题。

(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交办的信访件。

(六)学校领导交办的信访件。

(七)司法机关转交的信访件。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受理范围内信访件要按照规定格式及时进行书面登记,并送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领导阅批。

第七条 信访办理的基本要求

(一)办理群众来信的基本要求

1.拆阅来信。开拆时要保持信封、邮票、邮戳的完整;信封、信文及附件一并装订,不得在信件上乱画、涂改;信中夹有现金、票据、证件等,应及时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如信内缺张少页,应在登记时注明;对传真形式的举报,按照来信举报办理。

2.定期接收信访工作电子邮箱邮件,并原文打印。

(二)接待来访的基本要求

对来访接待,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

1.热情接待。对来访者态度要热情、诚恳,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要耐心倾听。

2.认真记录。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和要求必须做好记录;如来访者携带书面材料,可与来访记录一并装订。

3.恰当处置。根据法律、政策和工作程序,当场能予解决的问题应立即办理;不能马上解决的问题,应向来访人员讲清原因。

(三)办理电话、短信信访的基本要求

1.耐心接听信访电话,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举报内容,并全程录音。重要情况、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并按政策规定向举报人作出解释或答复。

2.信访电话主要受理检举、控告类及情况紧急的信访事项,对紧急、重要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对其他信访事项可在电话中告知信访人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出,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

3.信访短信应原文抄录,并记录发收双方电话号码及时间。

上述有关信访材料由信访工作人员按要求予以登记,填写《兰州城市学院纪检监察来信来访登记表》后,送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审批。

第八条 对以下信访问题应尽快调查处理

(一)线索具体、事实清楚、易查易结的问题。

(二)时间紧迫、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需要立即查明情况予以制止的问题。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

(四)对联名信和集体上访反映的重要问题。

(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信访件反映的问题。

第九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主要办理方式有:

(一)直接查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领导批示查办的信访件、以及反映重要问题的信访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组织查办。

(二)转交承办。涉及具体部门分工负责的问题,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交由相关部门根据指定要求核查处理。交办后,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和督促。

(三)校内协办。对重要或较为复杂的信访件,需要多个部门参与配合,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办理,参与协办的单位(部门)应安排专人参与调查处理过程。

第十条 学校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机关职能部门对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转送、转办的信访件,不得推诿扯皮,并进行认真处理。对要求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信访件,应在规定的报送时限内报告结果;逾期不能报告结果的,应向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书面或口头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对内容不清、对象不明、没有具体事实和其他无法办理的匿名信访件,经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领导同意,可作暂存处理。

第十二条 信访件办理后,一般要形成调查报告,经纪委、监察专员办领导审核,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论正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要求,方可办结。对署实名的信访件,在办结后,承办人须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告知本人。

第十三条 调查后需要立案的,按立案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对已经办结的信访件,检举、控告人不满意答复意见和处理结果,继续信访时,若提不出新的重要线索和证据,一般不再调查。

第十五条 办结信访件应及时归档。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举报、申诉材料的原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转办信访件的来函及附件;校党委、行政领导批示查处及调查处理结果回复的有关资料;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调查处理的有关资料;二级党委(总支)、行政单位(部门)对交办、转办信访件调查处理结果的回复等

第四章 信访件的分类处理

第十六条 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控告、举报,应当立即呈报纪委书记、监察专员阅知(涉及本人的除外),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附函报送上级信访举报部门。对校级领导干部的信访件,应当立即呈报纪委书记、监察专员阅知(涉及本人的除外),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并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附函报送上级信访举报部门;不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件,转送有关单位(部门)。

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举报和对校级领导干部的信访件,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属于揭发、检举、控告的信访件不得转给被检举人或单位;对实名举报者要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对重大问题的举报且线索比较具体的,列入重要信访件处理,该立案的按程序办理呈批手续。

第十九条 对信访反映党政干部思想、作风方面的一般问题,属于领导干部的,可以通过诫勉谈话、函询的方式办理;属于一般干部的,通过信访谈话或《信访通知书》方式办理。

信访谈话,由有关领导向被谈话人说明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谈话的用意和目的,要求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对谈话中涉及的重要问题需要被谈话人作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要求被谈话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材料。

信访通知书,由信访经办人员根据领导批示,将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摘抄给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就有关问题用书面形式予以回答。

第二十条 信访件的答复只限于信访人署真实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清楚、准确的。属于匿名信可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公布调查结果。

信访件处理的结果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在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尚未办结的,应适时反馈阶段性办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重复信访件是指同一信访举报者两次或两次以上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同一问题。重复件要分别编号登记并注明,一并处理。

第五章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第二十二条 加强信访工作组织领导。纪委书记、监察专员亲自部署信访工作,阅批重要、复杂信访件,组织或参与重要、复杂信访件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畅通信访举报渠道。纪委、监察专员办在校园网上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

第二十四条 一般信访件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重要、复杂信访件应在3个月内办结。无法按期办结的,经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批准,可适当延期办结。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对信访件内容、领导批示以及信访件调查处理情况,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第二十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承办人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做好信访信息报送工作。每月向上级纪委监委报送信访举报统计表;按时向上级纪委监委报送半年度、年度信访情况分析报告;遇有突出事件、紧急情况的信访,及时报告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的,由学校保卫部门协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信访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无理取闹,不听从信访工作人员劝阻、解释,妨碍信访秩序或者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纪委、监察专员办可以通知保卫部门到场维持秩序;必要时,可依法将其带离。

第二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中共兰州城市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