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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法规
兰州城市学院纪检监察建议工作办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22-09-01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监督工作《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法规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在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中,对被审查调查对象所在单位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履行职责中存在的具有系统性、代表性和典型性问题以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的形式提出要求并督促整改落实,切实发挥监督职,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条 纪检监察建议分为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必要时可合并为纪检监察建议,以建议书的形式向有关单位提出。

纪律检查建议,是校纪委根据监督检查、纪律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纪问题,以及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的建议。

监察建议,是监察专员办公室在依法履行监察职能过程中, 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的纠正违法、完善管理、健全制度等的建议。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纪律检查建议:


()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典型问题,建议加以制止、加强监管,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

()对一些突出问题,建议有关党组织分析原因、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改进工作的;

()其他采取建议方式更为适宜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纠正

的;

()有关单位(部门)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撒销的;

()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

()监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廉政建设存在问题,需要完善廉政建设制度或者采取相关措施整改的;

()监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履行职责存在问题,需要采取相关措施整改的。

第六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在履职过程中根据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结果按照管理权限和管辖范围可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


位(部门)提出纪检监察建议。

经批准移送后,采取留置措施查办的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或者其他具有普遍性、系统性和敏感性特点的重要案件办结后,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实行“一案一建议”。

第七条 对审查调查结束后需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案件承办部门可将建议书随同审查调查案卷一并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审核把 关。

第八条 建议书应审慎研究后制定严格审批制度做到精准及时规范有效统一格式由综合室统一编号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签发。

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被建议单位(部门、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所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依据、具体建议以及被建议单位(部门)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具体期限等。

第九条 纪律检查建议书应当送达有关党组织。监察建议书应当送达监察对象所在单位。送达时,由接收单位相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建议书在送达被建议单位(部门)的同时,应当分别抄送该单(部门)分管校领导,促进纪检监察建议有效落实。

第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单(部门对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对被建议单(部门定期进行回访和抽查核


实,对落实建议存在问题的及时指出、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一条 有关党组织(部门应当采纳纪检监察建议, 并及时将采纳纪检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反馈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纪检监察建议不按时反馈落实整改情况或落实不到位的对有关党组织和单(部门应严肃问责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对典型问题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将纪检监察建议落实情况纳入对学校各基层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考核的内容, 作为干部管理使用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