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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法规
兰州城市学院纪委委员、纪检委员岗位职责及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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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4-0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学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时代纪律检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纪委委员一般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基层党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纪检委员,包括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和党支部纪检委员。

第三条 纪委委员和纪检委员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积极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落实校党委、纪委关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执行纪委全会的决议、决定和各项工作任务,带头学习法律法规和纪律检查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纪委委员和纪检委员实行分级管理。纪委委员在校党委、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在学校纪委的指导和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党支部纪检委员在本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纪委委员履行监督职责,根据校纪委工作安排开展下列工作:

(一)强化政治监督,重点监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两个维护,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党的建设职责,自觉践行党的宗旨、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严格遵循和贯彻执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党的其他纪律严起来,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等方面的情况。

(二)加强日常监督,通过座谈、参加或者列席会议,了解党内同志和师生员工反映;查阅查询相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现场调查,驻点监督;督促巡视巡察整改;谈心谈话,听取工作汇报,听取述责述廉,重点监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遵守党规党纪以及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等方面的情况。

(三)开展专项监督,针对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中的突出问题,学校管党治校重点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师生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参加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四)参加校党委、纪委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研究校纪委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审议校纪委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向上级递交的重要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建议,认真行使表决权。

(五)协助校党委、纪委开展所在单位(党组织)党员的党风党纪教育。

(六)及时收集、上报所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廉洁从政情况。

第六条 纪委委员履行执纪问责职责,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研究职权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研究党组织、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第七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职责,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监督本级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决议情况。

)监督本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组织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情况,以及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纪律、改进作风、依规用权等方面的情况。

三)监督所在单位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落实情况。

(四)根据校纪委安排,监督所在单位职称评聘、津贴分配、招生考试、项目评定、招标采购、国资管理、基建维修、信息公开、奖助学金评定、党员发展等方面工作。

(五)协助校党委、纪委开展本级党组织党员的党风党纪教育。

(六)监督本级党组织严肃党内生活,督促按照相关制度和要求开好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维护党的团结。

(七)参加或列席本单位重要决策会议,参与本单位重要事项的研究及决策。

(八)及时收集、上报所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廉洁从政情况。

第八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履行执纪问责职责,在校纪委的指导下,协助本级党组织查处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纪案件。

第九条 党支部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职责,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督促党支部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党内法规和学校有关支部建设的规章制度,杜绝软弱涣散,推进党支部建设标准化。

(二)协助党支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重点监督所在支部党员遵守党的纪律、改进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五)协助校党委、纪委开展所在单位(党组织)党员的党风党纪教育。

(六)及时收集、上报所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廉洁从政情况。

(七)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其进行针对性帮助。

(八)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督促党员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作用。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纪委委员和纪检委员要带头遵守党纪国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以身作则,清正廉洁,忠诚、干净、担当,接受群众监督,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纪委委员和纪检委员应加强理论学习与业务交流研讨,及时掌握最新纪检监察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研讨纪检监察工作方式方法,围绕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科学研究,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纪委委员和纪检委员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收集梳理师生员工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校纪委汇报,并提出科学合理的工作建议。受理各种举报、控告、申诉,并做好记录,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问题的性质、轻重,及时向校纪委汇报。

第十三条 纪委委员和纪检委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依纪依规正确履行职责,不泄露工作中属于保密的事项和内容。

第十四条 完成学校党委、纪委和本单位党委、支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五条 强化日常管理。校纪委对纪委委员和纪检委员进行日常的教育、监督、管理,强化制度约束和内部监督,防止出现“灯下黑”。

第十六条 开展谈话工作。校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定期或不定期与纪委委员和纪检委员进行工作谈话,掌握真实情况,强化“两个责任”。

第十七条 通报工作情况。校纪委及时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上级纪委重要决策部署、重要工作任务和重要文件精神等,便于纪委委员和纪检委员掌握最新动态和前沿信息,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给予工作指导。校纪委大力支持纪委委员和纪检委员开展工作,并就如何规范、高效的开展工作予以指导,鼓励和支持纪委委员和纪检委员在实践中锤炼作风、增长才干,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 做好联系服务。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负责纪委委员和纪检委员的日常联系和服务工作,及时了解纪委委员和纪检委员队伍的变化情况,帮助解决日常工作中的困难。

 

第五章 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条 校纪委对纪委委员、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职责情况于每年年底组织一次专项考评。考评采取递交履行职责书面总结材料、会议述职、座谈交流和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每位纪委委员、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汇报一年来监督执纪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不足,以及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专项考评情况由校纪委综合室备案。对支部纪检委员的考评由所在支部组织开展,教职工纪检委员的考评一般与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合并进行,学生纪检委员的考评一般与所在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合并进行,考评结果由所在支部报校纪委综合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对纪委委员和纪检委员进行奖励和惩罚:

(一)对认真履职尽责、表现突出者,校纪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表扬,树立典型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同时根据学校评优选先相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纪委委员和纪检委员,各级党组织要优先推荐其参加学校“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并给于表彰奖励。

(二)对不履职尽责、工作不积极以及违反党规党纪的人员及时予以调整。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兰州城市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