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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法规
兰州城市学院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财会监督贯通协调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时间:2024-09-02

           中共兰州城市学院委员会文件

              兰城党〔2024〕51号

              关于印发《兰州城市学院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财会监督贯通协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直属党支部),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兰州城市学院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财会监督贯通协调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中共兰州城市学院委员会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兰州城市学院委员会

2024年9月2日

兰州城市学院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财会监督贯通协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发挥改革效能有力推进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高效的指导意见》(中纪发〔2022〕5号)《甘肃省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甘办发〔2023〕21号)精神,根据《关于发挥纪检监察机关作用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实施意见》(甘纪办发〔2023〕3号)《甘肃省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审计监督贯通协同实施办法(试行)》(甘纪办发〔2022〕29号)《甘肃省纪检监察监督与财会监督贯通协调实施办法》(甘纪办发〔2023〕16号)有关任务和要求,推动学校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财会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纪检监察机构),审计处、财务处应当结合职能职责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党内监督,把监督作为发现问题、推动整改、提高治理效能的重要路径,加强信息沟通、工作联通、成果融通,形成同频共振、相互支撑、衔接顺畅、配合高效的大监督格局。

第三条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与审计处、财务处开展监督贯通协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信息沟通

第四条建立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定期会商机制,加强日常联系沟通,及时通报工作中发现问题、移交线索、促改促治等方面的情况。由纪检监察机构牵头,审计处、财务处积极配合。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商协调会,分析研判工作形势,协调解决重要问题,统筹推进有关监督工作,如遇重大、紧急问题及时召开。一般情况下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分管审计处、财务处的学校领导可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召集人或视情况参加协商会议。纪检监察机构、审计处、财务处有关负责人参加。

会商协调会由召集方组织,会前对相关议题和情况进行充分酝酿沟通,若分管审计处、财务处的校领导不参加会议,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或材料必须在会前呈请分管领导审阅。研究重要事项等情况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召集方起草,三方会签后印发。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构、审计处、财务处分别指定一名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日常沟通联络、承办相关会议,督促落实会议议定事项等。具体联系人如有变动,应当及时调整并告知对方。

第六条纪检监察机构、审计处、财务处应当加强资源共享,及时通报监督工作成果,或者商请提供有关工作资料等。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向审计处、财务处提供所掌握的审计、财务方面的信访举报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政治生态状况、问题线索处置、警示教育资料、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等。审计处、财务处应当向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履行监管职责、开展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工作中形成的检查通知、检查报告、调研报告、情况通报和处理处罚决定等监督材料,以及其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材料。

审计处、财务处在履职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在向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抄报纪检监察机构。

第七条审计处、财务处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构移送在监督中发现的虽不明显属于违纪违法问题,但反映出二级单位领导干部履职明显违背常理、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或隐患;或者虽未明确指向具体党员、监督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但对于纪检监察工作开展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有关材料。移送材料一般以工作函方式进行,由纪检监察机构接收。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审计处、财务处参加或列席纪委全体会议,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审计处、财务处的有关会议,相互了解工作情况,深化交流沟通。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推动审计处、财务处与各职能部门之间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进行面对面沟通对接,提出意见建议,议定有关监督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纪检监察机构可以适时提出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的建议。纪检监察机构、审计处、财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互派人员参与专项工作,加强专业支持,提供专业意见建议。审计处、财务处可以提请纪检监察机构按规定采取查询、调取等措施,加强资源调配使用,强化专业手段支持。

第三章线索移送

第九条审计处、财务处依据有关规定,对监督发现的党员干部、普通党员及教职工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由纪检监察机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置。纪检监察机构在监督中发现属于审计处、财务处管辖范围内的问题线索的,应当移送审计处、财务处,审计处、财务处及时将处置结果反馈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条审计处应当根据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职责和管辖范围,重点移送以下问题线索。

(一)涉及党中央关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要举措、重大项目、重大资金,以及贯彻落实中打折扣搞变通、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国务院“约法三章”和财经纪律等重大决策部署的;

(二)涉及贯彻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战略部署,以及政策支持力度大、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等重点领域的;

(三)涉及重大经济责任、重大损失浪费、重大财务舞弊、重大财政造假、重大金融风险,以及经济责任审计、资产评估、项目工程审计验收等重点事项的;

(四)涉及二级单位“一把手”、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信访举报具体、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重点人员的;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问题线索。

审计处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构书面移送问题线索,并移交证据材料及有关参考资料。对可能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资金转移和涉案人员出逃、销毁隐匿证据等时效性强,需要及时处置的问题线索,应当在发现后第一时间商纪检监察机构先行移送或书面通报相关情况。

审计处移送问题线索,一般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移送。必要时,也可报请上级审计机关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一般以《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方式移送;对校党委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向纪检监察机构移送的有关情况,以《审计专报》方式移送;对虽未直接涉及党员、监督对象或不构成问题线索,但可能对纪检监察工作有一定参考价值的事项,一般以工作函件方式移送。

第十一条财务处应当根据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职责和管辖范围,重点移送以下问题线索。

(一)涉及党中央关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要举措、重大项目、重大资金,以及贯彻落实中打折扣搞变通、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国务院“约法三章”和财经纪律等重大决策部署的;

(二)涉及贯彻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战略部署,以及政策支持力度大、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等重点领域的;

(三)涉及财政收入不真实不合规、违规兴建楼堂馆所、违规开立财政专户、违规处置资产、违规列支财政暂付款、违规新增隐性债务,以及项目预算和结算验收等方面发现的重大财务舞弊、会计造假等重点问题的;

(四)涉及二级单位“一把手”、领导班子成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线索具体、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重点人员的;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问题线索。

财务处向纪检监察机构移送问题线索,应当包括移送问题线索函件、查明的主要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事实和初步结论意见、主要证据材料,以及其他需要随线索移送的材料。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有关材料原则上按密件管理。

财务处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在得出结论性意见并履行报批程序后15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构移送,同时提供相关材料,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移送的,应当在特殊情况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移送。

对可能出现国有资产流失、资金转移或涉案人员出逃、销毁隐匿证据等时效性较强,需要及时处置的问题线索,应当在发现的第一时间商纪检监察机构先行移送或书面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机构与审计处、财务处健全落实重大事项优先办理机制,对监督发现和校党委交办的被监督对象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力、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问题,按照职责权限,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处置,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并加强跟踪督办。三方优先办理校党委研究决定和校党委主要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及时向校党委报告办理进展和结果,并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构对审计处、财务处移送问题线索,应当优先组织办理,建立台账,编号管理,加强沟通衔接,听取意见建议,综合研判处置。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处、财务处在移送问题线索时按照管理权限移送,必要时,也可报请校党委向相应的上级部门移送。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构收到审计处、财务处移送的问题线索后,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及时办理;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报校党委后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并向对方通报情况。

审计处、财务处收到纪检监察机构移送的问题,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办结并履行报批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纪检监察机构;认为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报校党委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审计部门或财政部门,并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十六条审计处、财务处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问题线索,是否需要向纪检监察机构移送,如何移送等情况把握不准的,可以在移送前向纪检监察机构先行咨询后决定。

审计处、财务处发现可能涉及纪检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问题线索,可以商请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分析研判。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构对审计处、财务处移送的问题线索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督办,梳理核对问题线索台账及办理情况,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四章协同监督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机构在部署安排年度监督任务、确定专项整治重点等有关工作时,可采取适当方式将相关内容通报审计处、财务处予以重点关注。在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审计处、财务处职责范围、确需及时开展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的重要事项,可商请审计处和财务处开展监督检查,或结合年度检查项目实施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审计处、财务处在制定监督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涉及重大事项的专项监督时,可以征询纪检监察机构意见,对纪检监察机构提出的涉及审计、财务等具体事项的工作建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处、财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沟通协商,可以共同组成监督组、共同制定监督工作方案,对以下事项开展联合监督:

(一)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财经纪律财会法律执行、重大财政政策执行等情况;

(三)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贯彻落实、纠治“四风”情况;

(四)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五)其他需要开展联合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机构在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需要了解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情况、查阅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资料、掌握有关单位执行有关政策法规情况的,审计处、财务处应当予以配合。需要提供有关数据、信息、材料、文件的,应当及时提供。

第二十二条纪检监察机构在开展监督过程中对涉及审计、财会业务方面的问题性质、纪法适用、证据收集等事项,可以咨询审计处和财务处,需要出具专业意见的,由审计处和财务处出具;必要时,可以通过商请提前介入或者召开协调会、会商会等方式听取意见。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推动审计处与财务处开展协助查证、查询信息、调取材料、提供咨询等业务协作配合事项。

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处、财务处在执行各项监督任务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且情况复杂,但受条件限制难以查清的,可以提请对方按规定采取查询、调取、检查等措施。可以商请对方提前介入,介入方应当及时派员参与协助对方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纪检监察机构要完善与审计处、财务处的定期会商、交换意见、情况通报等机制,推动审计处和财务处不断深化监督职责。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与审计、财务等部门的日常沟通,相互提供有关情况,形成同向发力、协作互动的工作格局。应当推动审计处、财务处深化与组织人事、国有资产、基建、后勤等职能部门监管职能的贯通协调,制定协同监督年度计划,明确协同监督目标、任务和措施,抓好组织落实,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五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与审计处、财务处通过联合办班、互派授课、共同研讨、互派参与监督工作等多种形式,强化干部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熟悉各自工作流程特点、掌握贯通协调要求、强化业务知识融合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成果共享

第二十六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会同审计处、财务处针对监督发现和查办案件当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定期沟通会商,共同查找案发单位、被监督对象管党治党、治理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的短板漏洞,督促案发单位、被监督对象建章立制、深化改革、完善机制、系统治理。应当结合办理的典型案件和专项整治情况,联合开展典型案例通报、专项廉政谈话、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等警示教育活动,增强以案促改、促治促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七条纪检监察机构、审计处、财务处应当对信息沟通、线索移送、协同监督等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

兰州城市学院办公室 2024年9月2日印发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