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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法规
兰州城市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制度
来源:兰州城市学院纪委 监察处
作者:
时间:2013-03-2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各单位、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督检查采取平时监督检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 在日常生活中,主持工作的处级干部对其业务管辖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第四条 由校纪委牵头,监察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参与,除平时加强对各处级单位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外,还要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对各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集中检查,也可根据需要,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专项检查。
第五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和干部不廉洁行为要及时进行谈话;对涉及的违纪问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的情况装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日
(2007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