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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法规
兰州城市学院关于贯彻中央提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补充规定的具体措施
来源:兰州城市学院纪委 监察处
作者:
时间:2013-03-20

一、继续坚持执行《兰州城市学院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十二条规定》。
二、在进行招生、学生分配、评奖、检查工作等业务活动中,不准接受与活动有关单位的宴请和专场舞会。
三、在开展对基建项目的招标、投标及项目评估、峻工验收期间,不准接受被查、被验、被招单位和个人的宴请、礼金。
四、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时,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纪念品和宴请。
五、校内各单位组织舞会和其它有利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娱乐性活动,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不允许大手大脚,铺张浪费。
以上措施,各单位县(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带头执行(科级干部参照执行),并向群众公布 ,接受群众监督。如有违犯者,经查证落实,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情节严重者,要严肃处理。
(2007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