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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法规
关于印发《兰州城市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约谈和函询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纪委办公室
作者:
时间:2017-05-27



兰州城市学院纪检监察部门
约谈和函询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干部忠诚、干净、担当,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约谈领导干部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党员、干部。
第三条 约谈和函询坚持从严要求、强化纪律,关心爱护、教育培养,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问题导向、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约谈和函询根据平时工作情况汇集、信息研判、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工作考核、民主生活会、信访举报以及上级部门转办的信访件等情况启动。
第二章 约谈的类型、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就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事项和问题,对有关领导干部,以正式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督促整改、提醒问题或告诫警示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六条 约谈根据内容和性质分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
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了解情况、传导压力的,对有关领导进行工作约谈:
(一)重要工作部署或者领导指示需要当面传达的;
(二)重点工作推进需要进一步落实责任的;
(三)重要问题需要当面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建议的;
(四)重要工作需要督促指导的;
(五)监督检查、审计、巡视、考核中发现一般性工作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
(六)上级交办以及领导批示的事项需要督办完成的;
(七)其他需要面谈的事项。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整改落实、提醒改进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约谈:
(一)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进展缓慢的;
(二)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措施不具体、工作一般化的;
(三)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问题。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批评教育、改正错误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告诫约谈: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及其他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够坚决,本单位、本部门“四风”问题没有得到有效制止的;
(四)本单位、本部门多次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查处不力、报告不及时的;
(五)履职缺位、错位、越位造成不良影响,师生意见较大的;
(六)领导班子或者领导干部个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一般”等次的;
(七)其他需要告诫约谈的。
第十条 约谈采取个别或者集体约谈的方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
校纪委书记约谈各学院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委托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约谈;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约谈各学院和各部门班子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也可委托纪委委员、监察处副处长和相关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
第十一条 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告诫约谈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由纪委办公室负责告知约谈人和约谈对象的约谈时间、地点。约谈在纪检监察部门确定的场所进行,参加谈话人员不得少于2人。约谈必须有完整的文字记录或音像资料。
信访、案件核查方面的谈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提醒约谈、告诫约谈时,约谈人按照约谈提纲进行谈话。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和问题;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约谈人提出相关建议和要求;约谈对象表明态度。涉及个人问题的谈话记录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后,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十三条 约谈人责任。约谈人应当恪守工作职责,严格按照约谈内容和程序组织实施约谈;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不应告知的情况;不得包庇、袒护约谈对象;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约谈人要对约谈对象需要整改的有关问题进行跟踪督办,一抓到底。
第十四条 约谈对象责任。约谈对象必须遵守组织确定的约谈时间、地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约谈;必须实事求是地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约谈对象拒不服从约谈安排或谈话中态度不端正,敷衍应付,不说清问题的,追查打击报复提供线索或者举报人员的,根据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和要求以及需要整改、提醒、告诫的问题,必须表明态度,严肃认真地抓好落实,并于约谈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约谈中涉及的个人问题,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约谈对象如实说明情况,证据材料充分,反映问题属实但已主动纠正的,予以了结。
(二)约谈对象没有说明情况的,责令其作出进一步说明并提供证据资料,直至把问题讲清楚。
(三)问题属实,但情节较轻,不需要做出党纪政纪处分的,指出错误,提出要求,限期整改。
(四)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按程序移送问题线索。
第三章 函询的内容、程序和要求
第十六条 对反映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组织纪律、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的有关问题,或有关单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工作情况,除进行调查核实外,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可采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单位或领导干部进行询问。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对其进行函询: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
(二)贯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不力的;
(三)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健全或制度执行不力的;
(四)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识不强,工作滞后的;
(五)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六)本单位内有干部、职工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上级转办的信访举报涉及有关事项的;
(八)其他需要进行函询的问题。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对其进行函询:
(一)在理想信念、政治立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二)在遵守法律法规、廉洁准则、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方面存在问题的;
(三)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责任方面存在问题的;
(四)在选拔任用干部和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方面存在问题的;
(五)在阳光用权、信息公开方面存在问题的;
(六)在执行廉洁自律、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规定,对自己及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要求方面存在问题的;
(七)在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及道德品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八)在信访举报中需要当事人明确有关问题的;
(九)在日常监督、审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有关问题的;
(十)其他需要进行函询的问题。
第十九条 校纪委办公室针对有关反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问题的,提出函询建议,报经校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批准后,向函询对象发出校纪委办公室编号的《函询通知书》。
第二十条 《函询通知书》应写明函询事项,提出回复要求。
第二十一条 被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实事求是的书面回复。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并征得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同意后,作出回复承诺。认为以回复形式难以表达清楚的,也可以在回复的同时,在规定期限内直接到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当面进行补充说明。对无故不回复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校纪委办公室收到函询回复后应进行核实,并视情况作出进一步办理意见。如确认反映的问题失实,应向函询对象说明情况;对函询情况说明不清的,应再次函询或会同相关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对个人解释清楚或组织上调查核实的函询内容,做好反馈、答复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校纪委办公室根据函询对象的回复情况,对存在第十八条所列问题的,应对函询对象进行告诫约谈;对于违纪行为者,应提出处理建议;涉嫌违法行为者,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约谈和函询纪律
第二十四条 约谈、函询涉及信访举报有关问题的,不得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约谈、函询对象接到通知后应自觉接受谈话、按时回复,不得推诿、拖延;在接受谈话、回复函询时应实事求是、忠诚老实,需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
第二十六条 约谈、函询对象不得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否则,应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约谈、函询结束后,校纪委办公室应及时汇总,并向有关校领导汇报;有关材料分别存留,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附件:1.兰州城市学院约谈工作登记表
2.函询通知书
附件1
兰州城市学院约谈记录表
谈话类型
约谈人
职务
约谈对象
职务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主要内容
约谈对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约谈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记录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兰城党纪函[****]**号
函询 通 知 书
____同志:
近期,我们收到关于你的群众信访举报,对所反映的问题我们未作核实。出于对党员干部的信任、关心和爱护,请你就群众信访反映的相关问题(内容摘要附后),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说明情况,并将函询通知书及说明材料及时回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共兰州城市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月**日
函询通知书要求:
1.被函询人要根据函询通知书要求,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作出说明,如今后查明未如实作出说明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2.说明材料应由被函询人亲笔书写;因故不便亲笔书写而打印的书面说明及附件,每页均应有本人签字,有修改处亦应签字,附件材料要加盖所在单位公章;说明材料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联系)校领导审签。
3.被函询人在收到函询通知书起15个工作日内将说明材料回复发出通知书的单位,说明材料将装入个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