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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政档案制度
时间:2013-03-20  点击: 次 来源: 兰州城市学院纪委 监察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保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建设一支勤政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干部队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对象为我校所有处级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内容,包括个人提供和组织提供两部分:
1、个人提供的材料应包括:
(1)执行中央和省上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和廉政建设的情况,主要填写《领导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登记表》、《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情况登记表》。要求每年年底填写一次,由本人填写,内容要实事求是,并对所填内容负责;
(2)民主生活会上的对照检查材料;
(3)廉政情况小结;
(4)本人对有关廉政情况的说明。
2、组织提供的材料应包括:
(1)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情况(包括受责任追究或奖励情况);
(2)信访举报或立案查处情况;
(3)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4)受廉政表彰奖励情况;
(5)与廉政建设有关的其它需入档的材料;
(6)组织审核意见。
要求组织提供的材料,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关的材料或结论,并由领导审核签字。
第四条 廉政档案的建档程序和要求:
1、我校处级干部的廉政档案,按《档案法》的规定,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校党委、校行政负责建立,校纪委具体负责实施。
2、档案材料的审签及入档程序:对入档的《领导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登记表》、《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情况登记表》和有关材料,由所在单位的党总支(直属总支部)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学校纪委,由学校纪委的主管领导审签后入档。学校纪委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入档和管理。
3、我校处级干部廉政档案内登记表的内容实行动态填报。每年按照中央和省上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重点,由省纪委统一制表,学校可依据实际增添有关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和使用
1、廉政档案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定,按秘密等级,一人一档,制定管理办法,建立管理制度,长期保管。力争尽快使用微机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泄漏档案内容。
2、廉政档案的使用,要严格执行使用审批规定的制度。使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材料,必须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学校纪委按领导批示提供相关材料。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向外提供或泄漏以及更换或涂改档案材料的内容,违反规定的,必须严肃处理。
3、学校纪委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材料,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综合分析汇总,及时向学校党委、学校行政报告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为校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4、对新提升和调动的处级干部,要及时建档和人走档随;处级干部离退休,其廉政档案与本人档案一并交给关部门负责保管,不得随意处理或销毁。
第六条 本制度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日
(2007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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