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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工作职责
时间:2022-06-15  点击: 次 来源:

 

为规范内部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促进更好履职尽责,结合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内设机构设置,做如下工作分工。

一、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职责

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四章第十六条之规定,高校纪委是高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高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依据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省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字〔2019〕129号)“保留省管高校纪委设置……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合署办公。”省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权限为:

(一)主要职责

省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根据授权认真履行监察职责,聚焦主责主业,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做好高校内部巡察工作,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建设。

2.强化政治监督。把政治监督摆在首位,督促推动高校党委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在高校落到实处。督促推动高校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督促党委主要负责人积极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班子其他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部门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围绕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关于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盯住立德树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强化监督,为坚持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提供坚强保障。围绕净化高校政治生态强化监督,加强对选人用人情况全过程监督。围绕开好民主生活会实现“靶向”监督,推动各级党组织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以良好政治生态涵养良好教书育人环境。

3.加强日常监督。紧盯关键少数、关键领域,聚焦高校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校部机关处室、二级学院(单位)党政正职,突出对管人管钱管物、权力集中、廉洁风险高或群众反映较多的单位的监督。加强对高校党委下属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级领导干部落实领导责任的监督,强化对高校二级纪检组织履行监督责任的领导和监督。把巡视整改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推动巡视整改工作落实落细。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用好约谈、函询等措施,精准发现问题、精准处置问题。加强对高校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的再监督,督促其依据校内规定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形成监督工作合力。

4.加大对高校党委管理人员的监督执纪力度,坚决遏增量、减存量,始终保持高校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突出重点,对“七个有之”问题保持高度警觉,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严肃查处招生就业、科研经费、基建工程、招标采购等重点领域的腐败问题,严肃查处师生反映强烈、严重侵害师生权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靠教育吃教育、严重损害教育公平的特权行为。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全面净化高校政治生态。

5.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本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对本校非省管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对于本校非省管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的,报省纪委监委批准或指定管辖后,移交市县纪委监委调查或者与市县纪委监委联合调查。

6.依纪依法开展问责,对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高校党组织、党员领导人员,以及本校非省管的监察对象依据权限进行问责,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7.加强对高校下属单位纪检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两为主”,指导、检查、督促高校下属单位纪检工作,把管党治党压力传导到基层。

8.加强对本校纪检监察机构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查处,坚决防止“灯下黑”。

9.完成省纪委监委交办、督办的有关工作。

(二)工作权限

省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在工作中可以行使以下权限:

1.省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高校党委的有关会议,可以列席校长办公会,以及研究决定高校重大事项的其他会议。省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其他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有关会议。

2.省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从动议酝酿阶段就参与高校党委选人用人工作并实行全过程监督。省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就高校党委管理人员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3.省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负责调查本校非省管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工作地点在市(州)、干部管理权限在本校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的,省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认为由市县纪委监委调查更为适宜的,应当及时与监察对象工作所在地的市县纪委监委协商决定,市县纪委监委受理后应当认真办理。市县纪委监委在工作中发现所在地省管高校的非省管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的,在征得省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同意后,可以对其开展调查处置,调查处置过程中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省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通报;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报省纪委监委批准后,开展调查处置,调查处置过程中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省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通报。

4.省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可以使用谈话、函询、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确需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措施的,报省纪委监委批准后,以省监委名义实施。措施使用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5.省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查办高校党委管理中层正职案件和案情重大复杂的其他案件,必须向省纪委监委报告;对高校党委中层正职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必须事先向省纪委监委报告。

6.省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有权采用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根据省监委授权行使其他监察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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