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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兰州城市学院委员会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7-05-27  点击: 次 来源: 纪委办公室

中共兰州城市学院委员会
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坚持治病救人、防止违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校、院(处)两级领导班子和全校党员、干部。
第二章 运用方式
践行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存在以下情形的,虽不涉及违纪但有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涉及违纪但情节轻微,或者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信访事项内容笼统、含糊,应当与当事人见面,及时约谈函询、提醒告诫、批评教育,督促其立即整改,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过错:
(一)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没有按要求及时学习贯彻中央、中央纪委、上级党组织和校党委有关精神的;
(三)没有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履职情况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
(四)没有在本单位开展廉洁教育、警示教育,或者没有对党员、干部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的;
(五)没有按要求讲授党课、作专题辅导,或者不积极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的;
(六)不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个人擅自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七)具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教育部“十条禁令”、省委“双十条”规定、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或者存在“四风”问题,情节轻微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八)思想、生活、作风、纪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九)工作中存在推诿扯皮、庸懒散慢等不良风气,或者不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
(十)不按规定开展组织生活、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正确履行党员义务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节轻微的;
(十二)其他需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情形。
第五条 践行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组织调整,发挥纪律的惩戒作用,防止一般违纪发展成严重违纪:
(一)对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问题不重视、整改不到位,屡教不改的;
(二)群众意见较大,信访举报较多,反映问题属实或基本属实,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导致职责范围内的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教育部“十条禁令”、省委“双十条”规定、《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或者存在“四风”问题,情节较轻的;
(五)存在《问责条例》第六条规定情形,情节较轻的;
(六)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情节较轻的;
(七)存在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或者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轻的;
(八)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不适宜再担任现职的;
(九)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处分,但不适宜在原岗位工作的;
(十)其他需要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的。
第六条 践行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让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或者重大职务调整,通过严肃处理,防止严重违纪问题发展成违法行为:
(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情节较重或严重的;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教育部“十条禁令”、省委“双十条”规定、《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或者顶风搞“四风”,情节较重或严重的;
(三)存在违反《问责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
(四)存在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群众意见较大,信访举报较多,反映问题属实,并造成不良影响,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者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
(六)十八大后尤其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
(七)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
(八)在案件核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
(九)在案件核查过程中,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
(十)其他需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和重大组织调整的。
第七条 践行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极少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一)存在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失泄密等刑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
(二)存在一般违法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
(三)丧失党员或干部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或者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四)司法机关已先行立案,且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但免予刑事处罚的;
(五)因违法或犯罪,被单处罚金的;
(六)因犯罪,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因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含宣告缓刑)的;
(八)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的;
(九)其他需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第三章 组织实施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由校纪委按照纪律审查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门或者负责调查的校纪委会同组织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对于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情形,可以采用谈话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函询、诫勉、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对照检查等方式。
第十条 对于给予党纪处分情形,应严格按照党纪处分工作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对于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重大职务调整情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严格按照组织调整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对于执纪审查情形一旦掌握党员、干部涉嫌违法事实及其证据的,按照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且有明确要求的,按照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在移送司法机关前,应当作出党纪处分;因案情疑难、复杂等原因难以在移送司法机关前作出党纪处分的,按程序严格审核和报批后,可先行移送司法机关;如果移送司法机关前已经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在司法审判中作出无罪判决的,应当根据司法审判结果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党纪处分与组织调整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应强化责任担当,把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对党员、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校纪委应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一)既查违纪问题,也查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二)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坚决遏制违规违纪行为;
(三)对问题线索具体、内容明确、情节简单或正在发生的问题,应迅速组织力量快查快结,提高成案率;
(四)根据违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应区别不同情况,灵活采取组织措施与党纪处分;
(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完善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统计分析、协助办理等工作机制;
(六)其他需要履职的事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校纪检监察干部不认真执行本办法,违反纪律,违背
工作程序,影响工作推进的;
(二)有关单位、部门,或党员、干部对校党委、校纪委安排部署的工作,不按照要求抓好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在纪律审查工作中,存在打招呼、打听情况、说情的;
(五)其他不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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