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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
时间:2013-03-20  点击: 次 来源: 兰州城市学院纪委 监察处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掌握处级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把党中央、省委和省教育厅各项廉政规定落到实处,根据《兰州城市学院关于贯彻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报告的主要内容: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省委、省政府《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教育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以及《兰州城市学院贯彻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情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江泽民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省教育厅以及我校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制度,并组织实施的情况;履行监督职责,对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以及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出全面的陈述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各处、室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和工作报告,并在次年1月10日前报校纪委。
第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日
(2007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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