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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时间:2013-03-20  点击: 次 来源: 兰州城市学院纪委 监察处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我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由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纪委、组织、人事、审计、机关总支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考核对象:
本校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三、考核内容:
(一)履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的情况;
(二)执行省直宣教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五项制度的情况;
(三)学习和贯彻《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任追究的情况;
(四)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的情况。
四、考核方式:
(一)每年底进行一次相对集中的普遍考核,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同时要加强经常性考核和不定期的专门考核。
(二)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上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每年进行一次自查,自查情况要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专题报告。
(三)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分为好、 中、差3个等次;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四)年度定期考核结束后,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就考核情况向校党委、校行政专题报告。
五、奖惩:
对经考核确定为好的领导班子和优秀的领导干部予以通报表扬;对确定为差的领导班子和不称职的领导干部按照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办理。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一月二日
(2007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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